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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雪野旅游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局,市直有关部门,委有关科室: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发改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并实行莱芜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情况通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稽察范围。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内投资以及其它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
    二、项目稽察主要内容。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稽察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规范性监管为重点,主要把握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情况稽察。主要稽察核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里规定的投向;是否存在将安排的政府性投资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等问题;是否存有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问题。
    2、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稽察。主要稽察核查项目是否按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审批核备,执行程序是否严格;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环保、规划、节能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实施运作,是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项目是否存在自行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问题。
    3、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稽察。主要稽察核查项目建设准备是否充分,各项条件是否落实完备;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是否制定并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施工组织是否严密;工程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是否落实,招投标运作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虚假招标、串通招标和违规转包、分包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和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有无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等。
    4、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稽察。主要稽察核查中央和省、市安排的政府性投资拨付到位情况,有无滞留、截留资金问题;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筹集方案是否具体,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渠道是否正常,信贷资金是否落实可靠,资金是否按比例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投资缺口和虚假投资等问题;项目单位是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立基建专户和专账核算,有无混用、挤占、挪用和套取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工程量核算不实,多计虚列转移资金等问题,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外支付和会计凭证不合规等问题;是否存有重大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项目稽察方式方法。项目稽察系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程序性、合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项目单位需完备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程序性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土地、规划、环保、节能、安全等审批确认性文件;
    3、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
    4、项目总概(预)算及其综合性材料;
    5、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及其他资金筹集确认证明性文件资料;
    6、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7、工程设计资料及项目管理相关文件;
    8、项目“四制”落实保障等制度性文件资料;
    9、工程招投标及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有关文件及资料;
    10、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性文件及会计账簿、凭证、资金支付等资料;
    11、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料;
    12、有关项目合同及工程结算决算资料;
    13、工程完成情况及分项工程竣工资料;
    14、项目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15、项目延伸核查所需有关资料;
    16、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稽察以加强和规范项目运作管理为目的,采取项目单位自查和市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区发改(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按项目隶属关系和项目责任主体组织项目单位自查自检,市重点项目管理和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进行抽查督导。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发改委各科室在转发中央、省投资计划或下达市投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重点办。项目稽察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各区发改(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须将项目稽察自查情况于每季度末前10天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重点办。
    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总体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项目开工率、中央和省、市投资到位情况、地方配套及项目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形成实物工作量情况,各区、市直有关部门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及效果等情况。
 2、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按照项目稽察的内容,逐项对照核查,对于项目存在不合规、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和行为,能够及时纠正的,立即作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问题认定要客观准确,整改措施应具体可行。
市重点办将根据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稽察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结合对全市项目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按市重点办的整改意见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全面落实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各区发改(经发)局、市直有关部门应将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市重点办。
市重点办根据项目整改情况及时安排项目复查,对于整改不力和不能按期落实整改的项目,市发改委或报请市政府作出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将按国家项目稽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为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情况通报制度顺利实施,各区发改(经发)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其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于8月20日前报市重点办(政府楼705房间,电话6216517,电子邮箱:lwszdb@sina.com),人员分工调整后,请及时通知更改有关信息,确保沟通顺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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